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張薰雅 律師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訂立建物定期租賃契約,經被告於租賃期間通知終止租約,認為被告違反租約租期約定,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惟依兩造間租賃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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