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進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馮景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