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8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劉育辰
複 代理人 葉丁宗
李明勳
被 告 陳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203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因此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5日上午7時32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處時,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碰
撞由訴外人 江榮隆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致使前開2車輛傾倒碰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歐陽怡 所有
並由 關明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經送廠估修後,須支出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0,684元(其中工資費用:9,401
元、烤漆費用:1萬0,734元、零件費用:549元),原告已
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因此,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0,
6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
算書及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調之本件車禍資料相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
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是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系爭車輛受損
,其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
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2萬0,684
元(其中工資費用:9,401元、烤漆費用:1萬0,734元、零
件費用:54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
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103年6月15日
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
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
即108年1月15日為止,系爭車輛已實際使用4年7月,故原告
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
算書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68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
工資費用9,401元、烤漆費用1萬0,734元,共計2萬0,203元
。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萬0,2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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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549×0.369=203
第1年折舊後價值549-203=346
第2年折舊值346×0.369=1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346-128=218
第3年折舊值218×0.369=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218-80=138
第4年折舊值138×0.369=51
第4年折舊後價值138-51=87
第5年折舊值87×0.369×(7/12)=19
第5年折舊後價值87-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