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

原告方致力

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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