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
原告方致力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