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65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喬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