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珍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