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王美裕紅厝瓦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28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
、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貸款契約書及交易明細查詢單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