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其逾期第一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應給付新臺
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應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
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