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3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吉利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