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3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吉利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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