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竣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黄竣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之「7時許」應更正為「7時36分許、同日14時15分許」、第11行之「搜索票」應更正為「搜索票及經 黃竣郁 同意執行搜索」、第15行「(量杯)」應更正為「(量杯)1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之「查獲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應更正為「扣案物品照片」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6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110年度簡字第129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2次)、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故於111年5月30日出監等情,除經被告坦承不諱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自屬刑法第47條所規定之累犯,應加重其刑,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爰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多次遭刑罰仍未予改進,係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過苛之疑慮,自應依法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驗書文號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本案施用毒品後所剩餘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211公克。1.偵卷第40頁編號一。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6號鑑驗書。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3.1266公克。1.偵卷第50頁編號12。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6號鑑驗書。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6103公克。1.偵卷第45頁編號7。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6918公克。1.偵卷第46頁編號8。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7961公克。1.偵卷第47頁編號9。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5350公克。1.偵卷第48頁編號10。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7245公克。1.偵卷第49頁編號11。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5056公克。1.偵卷第51頁編號13。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8882公克。1.偵卷第52頁編號14。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123號鑑驗書。10分裝用調棒(鐵湯匙)1支偵卷第54頁編號16。11黃色粉末(含第三級毒品成分)1包1.偵卷第39頁編號二。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12淡黃色粉末(未檢出毒品成分)1包1.偵卷第39頁編號三。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13封膜夾鏈袋2袋1.偵卷第42頁編號四。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14封模機1台1.偵卷第42頁編號5。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15空煙管73支1.偵卷第43頁編號7。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16玻璃器皿(量杯)1個1.偵卷第53頁編號15。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17分裝用調棒(鉛筆)1支1.偵卷第54頁編號17。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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