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黑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斌堂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林曉玟 律師被告建豐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以未獲合法通知為由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院雖認其送達並無不當之處,確屬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惟顧念被告暨訴訟代理人之防禦權,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