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59號上訴人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訴訟代理人 周義朗 被上訴人雪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里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周義朗為上訴人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義朗,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