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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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被上訴人 戴維思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號及1
法定代理人 甲○○
號及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