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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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屏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9樓之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屏秩字
第4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5,000元確定(95年10月2日確定),依
法應於裁處確定之日起10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未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審核屬實,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
經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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