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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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辛○○
戊○○
庚○○
己○○
壬○○
癸○○
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定土地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元【計算式:1182地號(原
68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上訴聲明將增加之土地面積
13.85㎡=69,250,1201地號(原687-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7,
500元×上訴聲明將增加之土地面積64.14㎡=481,050,69,2
50+481,050=550,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