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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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甲○○○、乙○○○、黃
○○○、A○○、E○○、F○○、戌○○、天○○、亥○○、
玄○○、宙○○、宇○○、己○○、酉○○○、卯○○、巳○○
、午○○、寅○○、庚○○、H○○、K○○、J○○、I○○
、G○○、癸○○、辛○○○、子○○、D○○、申○○、未○
○、C○○、B○○、戊○○、辰○○、地○○、L○○、壬○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
,000元×面積902㎡(814+88=902)×原告應繼分1/42=343
,619】,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