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被告里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恒裕
居高雄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柯珊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里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里安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林恒裕、柯珊寧分別於民國107、108、109年間向聲請人訂借週轉金貸款共4筆,其額度各為200仟元、700仟元、300仟元、6,000仟元,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附表序號1-2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5條第1項第2款、序號3-4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均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轉列催收款時為1.125%)加個別加碼年率1.65%計算為2.775%;序號5-6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轉列催收款時為1.125%)加個別加碼年率2.1%計算為3.225%;序號7-8借款利率係依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轉列催收款時為1.125%)加個別加碼年率1.785%計算為2.91%。又依序號1-2借款約據第6條第1、2項、序號3-8各借款約據第5條第1、2項之規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如視同全部到期,且經原告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再加計1%後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利率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或20%(逾期六個月以上)固定計算。查被告等於111年4月8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就上開貸款未正常繳款,經催告又無法繳至正常,遂於111年5月30日轉列催收款,故依上開規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應即連帶清償全部欠款。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歸戶查詢單、全部查詢單、從債務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票據信用查詢單、催收紀錄卡催繳記錄、催繳函暨視同到期函影本、利率查詢單、委任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15至90頁)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供參);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復為民法第273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均係各系爭債務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
序號帳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迄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迄日違約金年利率1000000000000950,683元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2.775%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0.378%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775%自民國111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0.755%20000000000003,802,731元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2.775%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0.378%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775%自民國111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0.755%300000000000035,714元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2.775%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0.378%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775%自民國111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0.755%4000000000000142,862元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2.775%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0.378%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775%自民國111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0.755%50000000000006,343元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3.225%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0.423%自民0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225%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845%600000000000025,414元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3.225%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0.423%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225%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845%700000000000071,984元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2.910%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0.391%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910%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782%8000000000000215,973元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2.910%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0.391%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910%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782%本金合計:5,251,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