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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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朝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760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杜朝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前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其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具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予以羈押,於民國111年9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犯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8月、10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辛字第4655號、111年執辛字第4675號、111年執辛字第651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自111年9月20日起算上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原羈押原因於被告上述另案執行之日即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