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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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