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9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甲○○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11月15日起至102年11月14日止,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5月14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後,相對人具狀陳稱:聲請人於系爭抵押權時,並無債權存在,且聲請人亦未說明債權之發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又相對人已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之訴,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四、經核,觀諸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及建物謄本所載,其如上關於「台北市○○區○○段4小段757地號、758-1地號○○○區○○段3949建號」之共有人,分別為乙○○、 洪瑞龍 ,是本件相對人甲○○並非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雖具狀陳稱該等不動產係由「甲○○贈與洪瑞龍」云云,然未更正其相對人姓名,並仍以乙○○、甲○○為本件相對人。是本件相對人甲○○非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等不動產自無處分權。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拍賣扺押物之聲請,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利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用以釋明抵押權業經登記;復參諸該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清償日期為83年5月14日,本件清償期自已屆至。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相符。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
┌─┬───────────────┬───┬─────┬──────┬─────┐│土│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台北市│ 雅祥 │4│757│建│31│1/8│乙○○│││信義區│││││││││├────┼───┼──┼───┼───┼─────┼──────┼─────┤│地│台北市│雅祥│4│758-1│建│5│1/8│乙○○│││信義區││││││││├─┼────┼───┴──┼───┼───┴─────┼──────┼─────┤│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主建物│附屬建物││││├────┼──────┼───┼───┼─────┼──────┼─────┤│物│3949│台北市忠孝東│興雅段│75.55│陽台:│1/2│乙○○││││路5段15巷11│214-15││10.79││││││號3樓││││││└─┴────┴──────┴───┴───┴─────┴──────┴─────┘附表1:
┌─┬───────────────────┬───┬─────┬──────┐│土│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台北市信義區│雅祥│4│757│建│31│1/4││├────────┼───┼──┼───┼───┼─────┼──────┤│地│台北市信義區│雅祥│4│758-1│建│5│1/4│├─┼────┬───┴───┴──┼───┼───┴─────┼──────┤│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坐落│主建物│附屬建物│││├────┼──────────┼───┼───┼─────┼──────┤│物│3949│台北市○○○路○段15│興雅段│75.55│陽台:│全部││││巷11號3樓│214-15││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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