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六四三號、第一二0一九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證據:㈠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中之自白。
㈡中星公司登記案卷影本(臺北市政府准予設立登記函、設
立登記申請書、預查名稱申請表、股東同意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華泰銀行復興分行存摺、負責人身分證、股東名簿、准予解散登記等資料)。
㈢華泰商業銀行函送中星公司籌備處開戶申請書、帳戶往來明細及前述提、存款作業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
㈣珠海公司登記案卷影本(臺北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函、變
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華泰銀行復興分行存摺等資料)㈤華泰商業銀行函送珠海公司帳戶往來明細及前述提、存款作業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甲○○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三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㈡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
㈢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
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八、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95年5月24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