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順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銅導線(接合竹竿)叁截、鱷魚夾壹組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