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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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18號原告甲○○
丙○○乙○○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移轉登記,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附件台北市○○區○○段1小段697地號土地之價值按97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000元計算(計算式:91,000X176=16,016,000元,再乘以持有比例10,890分之115)得總價為169,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台北市○○區○○段1小段697之1地號土地之價值按97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000計算(計算式:91,000X947=86,177,000元,再乘以持有比例10,890分之115)得總價為910,042元。
台北市○○區○○段1小段754建號,建物門牌台北市○○街○○○巷○○號2樓之建物價值係依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97年10月22日北市地二字第09732587500號函得建築改良物之單價以每平方公尺9,444元計算得總價為294,464元(計算式:9,444X31.18=294,464元)。
總計為1,373,637元(計算式:169,131+910,042+294,464=1,373,63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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