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按聲請人既稱係向親友借貸渡日,亦需將該親友列入債權人清冊)。
二、說明聲請人是否係自願自大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如否,請提出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
三、說明受扶養人 陳聰智 共有幾名子女,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受撫養人陳聰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五、陳明受扶養人陳聰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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