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70號
原   告  姜蘋芳
被   告  黃偉昇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