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聲請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即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珮筠即何珮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