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羅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4月28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另觀諸原告之起訴狀,起訴之請求權基礎似為民法第838條之1,然訴之聲明部分似與上開法條之規定及歷來關於法定地上權地租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81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等裁判意旨參照)尚有未符,請併於庭前具狀確認。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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