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7號原告雀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雙慶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杜哲倫
蔡明宏 翁魁隆 被告陸軍步兵第203旅法定代理人 朱庸邦 訴訟代理人 許騏鵬
陳智正 利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被告陸軍步兵第203旅有無獨立之編制(如獨立之人事、會
計、政風等)及組織法依據?㈡後備907旅之承辦公務員,原係如何審核、認定系爭營區福
利站之設置管理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並請提出內部簽呈等相關資料。㈢被告所提出「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之授權依據(母法)為何?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高維駿法官彭怡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