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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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黃紹振
黃瑞玲 被告 謝寶珠
黃家彬 黃彥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黃紹振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3,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原告黃瑞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66
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補繳如上之裁判費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玉華附表一:(原告黃紹振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
1.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7,390.03x16,700x198/3200=7,636,210
2.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0.41x5,10016=131
3.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1,821.56x6,00016=683,085
4.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267.91x6,00016=100,466
5.原告黃紹振主張被告2人持分之五分之一權利:(7,636,210+131+683,085+100,466)5=8,419,8925=1,683,978
6.原告另主張損害賠償20萬元,總數為1,883,978元:1,683,978+200,000=1,883,978附表二:(原告黃瑞玲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
1.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7,390.03x16,700x198/3200=7,636,210
2.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0.41x5,10016=131
3.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1,821.56x6,00016=683,085
4.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價值x被告黃家彬與黃彥棟之持分比例:267.91x6,00016=100,466
5.原告黃瑞玲主張被告2人持分之三十分之一權利:(7,636,210+131+683,085+100,466)30=8,419,89230=280,663
6.原告另主張損害賠償10萬元,總數為380,663元:280,663+100,000=38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