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李錦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葉禮榕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告 李佳勳
涂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案被告均主張有按時給付原告補償金,原告應於期日整理提出本案被告繳交補償金之紀錄,如被告確有繳交補償金,請原告減縮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