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惟
(已死亡)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 柯文璿吳建璁 (此2人另結)因其等車牌號碼0000—C2號、AUF—1687號自用小客車遭 黃俊偉 (另結)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多人砸毀,黃俊偉復未處理,竟與被告張凱惟、 劉宜祥余啓維 (劉宜祥、余啓維部分另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男子多人,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5753號自用小客車、9539—YN號自用小客車、AS
K—8133號自用小客車、2812—HK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
7年01月25日11時40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號旁鐵皮屋之偉雄金屬工廠門口,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柯文璿下令指揮眾人,分別持棍、棒等物品,將停放該處為 徐必智 所管理使用車牌號碼000—0958號自用小客車、KE
D—2737號自用曳引車(車主均為鴻鑫元有限公司)、 李泰龍 所有車牌號碼0000—FP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砸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徐必智及李泰龍,經徐必智及李泰龍告訴,認被告張凱惟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凱惟業於本件起訴繫屬於本院後之108年11月04日死亡(於108年11月15日死亡登記),有被告張凱惟個人戶籍資料(完整性名)查詢結果01份之記載可憑,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張凱惟部分,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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