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8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31,07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 郭月霞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本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 陳郭月霞 之繼承人未為限定承或拋棄繼承之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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