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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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沛瑜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沛瑜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里區○○○街○○號」。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謝沛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玆本案業於10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同年4月10日宣判,判處被告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月(尚未確定)。復經審酌相關卷證及本案判決結果,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予限制住居,應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罪刑之執行,爰准其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里區○○○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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