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太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志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上訴人 蔡祥卿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上訴人請求再開辯論,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