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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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陳伯聰
陳伯曾 陳連富 陳連取 陳連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告臺中市沙鹿區巡安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安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722元(依請求登記之土地面積15.424㎡×土地公告現值2,9100元/平方公尺=448,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