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登科 律師 嚴宮妙 律師被告 陳田仁 被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六中「面積100,00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74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