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志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志遠之父母年紀老邁,被告之父罹患慢性腎衰竭併長期血液透析,被告母親亦因甲狀腺癌,無法互相照料,被告之胞姐近期亦罹患乳癌併骨頭轉移,家中一切頓失依靠,亟需被告親自安排照料。被告因從事一般臨時工,無法負擔家中經濟開銷,始犯下本案竊盜犯行,被告所竊財物以供父母雙親醫療費用為主,非供玩樂所用。又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無逃亡之虞,且於本案自首及自白犯行,誠心悔悟,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案復涉犯8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復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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