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4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請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