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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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古媋糴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維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重複申請,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事項基於與相對人約定之保證金利益款項之應計利息數額,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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