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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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72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甲○○(原名:林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