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沂津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沂津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