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08號

原告 李欣倫

被告 洪廷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71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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