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8號
原告捷利銘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