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勝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支付命令,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聲請支付命令案件規定於非訟事件法適用非訟程序,而非訟程序亦屬廣義民事訴訟程序之一環,且支付命令之性質為裁定,故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自應予以準用,於當事人能力欠缺而無從補正時,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勝雄為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林勝雄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對此部份聲請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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