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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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如附表所示之11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普通竊盜│行使偽造私│行使偽造私│││毒品│毒品│毒品││文書│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6│││月│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7│97年9月9│97年2月17│97年11月13│同左│同左│││日採尿時起│日│日採尿時起│日│││││回溯24小時││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拘束時間)││││├──────┼─────┼─────┼─────┼─────┼─────┼─────┤│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同左│同左│高雄地檢98│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年度毒偵緝│││年度偵緝字│││││字第430號│││第1719號│││││、97年度毒││││││││偵字第8684││││││││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同左│98年度審簡│同左│同左││││緝字第68、│││字第5811號││││││69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同左│同左│98年10月27│同左│同左│││日期│日│││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同左│98年度審簡│同左│同左││判決││緝字第68、│││字第5811號││││││69號│││││││├──┼─────┼─────┼─────┼─────┼─────┼─────┤││日期│98年8月17│同左│同左│98年11月23│同左│同左││││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刑法第216│刑法第216│││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10│條、第2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條│條│├──────┼─────┴─────┴─────┼─────┴─────┴─────┤│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七│八│九│十│十一│├──────┼─────┼─────┼─────┼─────┼─────┤│罪名│普通竊盜│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偽造署押│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9│││年│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5│97年8月11│同左│97年8月13│98年7月22│││日│日││日│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高雄地檢98│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年度毒偵字││││││第1720號│第2423、55│││││││35號、98年│││││││度偵字第12│││││││802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98年度審訴│同左│同左│同左││││第1160號│字第4817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4│99年1月26│同左│同左│同左│││日期│日│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98年度審訴│同左│同左│同左││判決││第1160號│字第4817號│││││││││││││├──┼─────┼─────┼─────┼─────┼─────┤││日期│99年1月25│99年2月22│同左│同左│同左││││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217│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