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零叁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為0.039公克)暨其包裝袋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
1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64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039公克),有該醫院民國99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2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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