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吳健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
3萬元,備位請求被告給付243萬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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