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志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志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趙志博(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犯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趙志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10.11│108.09.09│├────────┼───────────────┼───────────────┤│偵查機關及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8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3.25│109.05.20│├─┼──────┼───────────────┼───────────────┤│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03號││決├──────┼───────────────┼───────────────┤││確定日期│109.06.23│109.06.23│├─┴──────┼───────────────┼───────────────┤│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7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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