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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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貳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只(其內毒品量微無法與袋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98年7月14日上午11時許,持搜索票至被告甲○○未於臺中市○區○○路1段152之5號15樓之住所執行搜索,在上址客廳鞋櫃的鞋子內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
2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其內毒品量微無法與袋析離秤重,聲請意旨誤以該殘渣袋2只亦為毒品2包)。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9年2月11日簽請報結,以上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936號卷證資料可供參考。扣案之毒品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102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其內毒品量微無法與袋析離秤重),確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80004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