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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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玫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7455號、99年度緩字第1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斜背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玫琪(本件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455號緩起訴處分書均誤載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745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月6日確定,99年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斜背包1只(詳97年保管字第673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斜背包1只,係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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